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陳耀煌
被 告 石育源
石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25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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