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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5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楊惠雯
被 告 劉雨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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