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301,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40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