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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事聲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蔡昌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智勇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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