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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鄭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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