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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泳
林玉女
兼
訴訟代理人 林宗宏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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