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461,2019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漢瑋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7,619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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