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黃薰儀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梁紋馨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列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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