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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90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被 告 陸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當事人請求尚有應行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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