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111,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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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陳柏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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