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簡聲,11,2020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楊旻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