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簡,75,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徐○鴻 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郭○綾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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