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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鍾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固位於高雄市○○區○○路0 ○0 號,惟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目前之實際居住地係在屏東地區。
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移送於該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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