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小,693,2019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693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黃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以108 年度岡補字第17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3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