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璟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岡簡字第25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坐落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現值即新臺幣( 下同) 669,400 元,加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積欠之租金即300,000 元,合計96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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