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簡,408,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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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春海




訴訟代理人 梁建東
梁暉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德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華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

法定代理人 許瓊元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梁春海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梁春海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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