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簡,47,201909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楊筱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文宗、郭明源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民國108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4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00 元/ 平方公尺乘以占用面積14.38 平方公尺=24,446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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