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補,165,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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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曹家成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雪寶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調解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34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號房屋之建物(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民國77年6 月1 日後門牌整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400 元【計算式:107 年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 ㎡×面積124 ㎡+房屋課稅現值182,400 元=6,878,4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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