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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曹之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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