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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杜黃玉蓮
杜瑞
杜曼如
杜秀花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被告所繼承之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等不動產予以裁判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杜隆昌之應繼分(為5 分之1 )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330 元,原告應再補繳12,7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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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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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 │地號 │公告土地現│面積 │被繼承人│應繼分│價值 │
│ │ │ │值(元/ ㎡│(㎡)│權利範圍│ │(新台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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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 │22,000 │224 │1/1 │1/5 │985,600 │
│ │ │程香段413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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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 │22,000 │14 │1/2 │1/5 │30,800 │
│ │ │程香段416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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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 │22,000 │130 │1/2 │1/5 │286,000 │
│ │ │程香段41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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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 │22,000 │4 │1/1 │1/5 │17,600 │
│ │ │程香段418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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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1,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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