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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嘉亨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8 日109 年度岡國小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雖未載明上訴聲明,然上訴人第一審之訴經本院全部駁回,足見其係針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是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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