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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訴訟代理人 葉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及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至遲已於同年7 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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