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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何信雄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何昭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昭雄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1,41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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