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補,243,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邱怡婷

一、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另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其上未載聲請人、相對人姓名,致無從特定本調解事件當事人,當亦無從為後續通知到場調解之程序。

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出載有聲請人、相對人正確姓名之聲請書狀( 須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未提出,應認為不能調解,並逕以裁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