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補,25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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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被 告 金盧月珠
金楊
吳翠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盧月珠、金楊、吳翠恆間就共有物分割事件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兩造就共有之不動產予以合併變價分割,核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77,304 元(計算式:不動產公告現值7,800 元/ ㎡×390.98㎡×33/60 =1,677,304 元,元以下小數點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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