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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48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林麗秋(即簡士凱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士凱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士凱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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