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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方舉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郝張金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所為駁回其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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