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簡,516,202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傑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養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110 年度岡
簡字第5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8,9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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