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司調,30,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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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旻岳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蔣旻岳給付電信費用帳款,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故本件應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件調解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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