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小,711,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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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711號

原 告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順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劉順吉(民國110 年10月3 日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 怡 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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