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簡,113,2021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陳韋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固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然其目前係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是其實際之住居所自係在台東地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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