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簡,159,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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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彥州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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