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01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健德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306,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10年救字第37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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