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補,92,2021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92號
原 告 張紋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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