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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中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信中給付電信費用帳款,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6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故本件相對人為無當事人能力,堪認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首開規定,本件調解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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