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簡,46,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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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清木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補正系爭高雄市○○區○○段000 號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需包括有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暨其餘繼承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

㈡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補正其餘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併請依上開資料陳報後補正正確之聲明(請依被告人數補正繕本)。

二、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全體被告之全名及身分證號碼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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