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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蔡譽彬
被 告 梁寶月
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4年8月4日,已將戶籍遷至臺東縣,則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辯論程序另行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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