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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葉嘉琪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購買物品 1 340元 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保養品 2 756元 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尿布 3 807元 自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尿布 4 1,734元 自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嬰兒床 5 6,500元 自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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