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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慶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武金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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