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247,2022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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