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58,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新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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