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78,2022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加計相關利息、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111年3月2日);

併應陳報全部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曾奕綺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440 元)。

二、另請原告補正被告曾奕綺之被繼承人曾王美鳳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聲明被告曾○○之姓名、年籍資料;

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