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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瑞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夢秋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200元(以最新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至附帶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租金12,000元部分,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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