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2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劉冠妤
被 告 莊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高雄縣茄萣鄉公所於民國84年10月17日,以其所管領之高雄縣○○鄉○○段0○0地號土地(現為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訴外人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煌公司)簽訂高雄縣茄萣鄉獎勵興辦公共設施契約書,於系爭土地上興建3層金興市場及36棟3層店鋪,其中36棟3層店鋪與市場1、2樓由敦煌公司出售,被告應買取得同段8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號,下稱系爭甲建物)、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0號,下稱系爭乙建物)。
高雄縣市合併後,系爭土地改由原告概括繼受,系爭甲、乙建物坐落系爭土地,與原告間未有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被告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系爭甲、乙建物繼續坐落、使用系爭土地之利益,原告自得對之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使用補償金。
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系爭甲、乙建物登記謄本、係爭土地公告地價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5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29頁至第31頁),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31日高市地路○○○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系爭土地、系爭甲、乙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正射影像圖、地籍圖謄本、歷年申報地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109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利益,致原告受有不能占有使用收益之損害,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則求為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參酌被告前於99年10月19日與高雄縣茄萣鄉公所所定市場用地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約定,係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年息5%計算,且約定依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見本院106年度岡小字第328號卷第7頁)。
並審酌系爭土地係坐落高雄市茄萣區嘉萣段,周遭多有住家、商店,且交通便利,生活機能尚可,有GOOGLE MAP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頁),本院認原告主張以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尚屬適切。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2月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0,594元(計算方式詳附表)及自112年11月3日起(見本院卷第59頁公示送達公告)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
占用土地 占用建物 占用面積(㎡) 系爭土地109年至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本院認定之月補償金(新臺幣,以年息5%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民國) 本院認定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高雄市○○區○○街000○0號建物(同段88建號) 47.3平方公尺 3,800元 749元 109年7月1日至110年2月2日(7個月又2日) 5,297元(計算式:749×7+749×2/28=5,297) 合計: 10,594元 高雄市○○區○○街000○00號建物(同段91建號) 47.3平方公尺 3,800元 749元 109年7月1日至110年2月2日(7個月又2日) 5,297元(計算式:749×7+749×2/28=5,297)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