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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裴俐文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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