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小,650,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5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曾國琳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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