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95號
原 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被 告 陳明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玫
被 告 陳進原
陳德修
陳清雅
陳勝友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8日11時宣判,茲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所製分割方案圖,其面積記載有誤,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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