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簡,484,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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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簡字第484號
原 告 鄧子平
陳郁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被 告 施信成即施信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0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2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8,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63,餘由原告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以新台幣2萬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至23日間,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臉書個人頁面内,接續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句,指摘原告甲○○所販賣之泰國佛牌為假佛牌云云,而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

被告另於110年8月21日某時許,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臉書個人頁面内,發表如附表編號9所示文句,指摘原告乙○○從事賣淫工作,而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甲○○慰撫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賠償原告乙○○10萬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乙○○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相當理由認為原告甲○○所販售之佛牌為假貨,且原告乙○○確曾從事男公關,被告所為言論應受憲法上言論自由之保障。

又原告請求之慰撫金,其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

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8月間,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臉書個人頁面内,接續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句,指摘原告甲○○所販賣之泰國佛牌,係未經僧侶加持過之假貨,用以欺騙購買者,並發表如附表編號9所示文字之事實,暨刑事部分,被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275號判處犯散佈文字誹謗罪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又犯散佈文字誹謗罪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被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8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第一審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實在。

㈡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句,指摘原告甲○○所販賣之泰國佛牌,係未經僧侶加持過之假貨,用以欺騙購買者部分,涉及事實陳述,被告雖辯稱其係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認原告甲○○所販售佛牌為假云云,惟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陳稱略以:「(那金針的部分有無買去送鑑定?)我之前曾經面見過龍波坤,身體也入過金針,所以我一看就可以知道金針是真的假的」、「(你意思是,你一看就可以知曉金針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龍波坤也往生好久了,如果真的有金針也是藏家收藏的」、「(你既然懷疑龍波坤金針是假的,為何不去買金針去送鑑定?)我的經濟能力沒有辦法,只要買到一個假的就可以論證其他佛牌的真假,不會說抽查到一個假的,反而其他都是真的」、「(飾品、手鍊有無請人去購買回來去鑑定其材質?)都沒有,就只有前案的佛牌我有請人去買回來做鑑定,因為那個鑑定比較有公正力」、「(你留言裡稱「入靈」都沒有,你是如何認定入靈都沒有?)因為這是玄學的東西,我說是假的,但是告訴人沒有辦法證明是真的,沒有辦法用科學去證明」、「(你留言裡稱『象神』,是否也沒有去購買象神佛牌去做鑑定)如果要知道賣家是否賣假牌,是沒有辦法全部跟著其直播去都買來做鑑定,所以用抽查的方式。

我現在就抽查一個就是假的,而且古時候的高僧也沒有在做飾品類的聖物」等語(見刑案易字卷第207-209頁),足見被告關於原告甲○○所賣佛牌,僅就其中一樣曾做過材質鑑定(即下述「帕阿贊沙田小財龜」),其餘佛牌均未經鑑定,關於入靈部分,也僅是自認為未入靈,而未能說明其確信之理由,或提出可資驗證之證據。

又關於被告所謂「帕阿贊沙田小財龜」並非象牙而屬假牌部分,該鑑定係由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中心於110年8月27日鑑定,則被告於110年8月12日至23日發表如附表編號1-8所示言論時,自尚不能確認該佛牌材質之真假,易言之,被告於發表本件關於原告甲○○販售假牌之言論時,並無任何可得確信之證據資料,則被告辯稱其係經查證而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言論為真云云,為無可採。

準此,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而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屬有據。

㈢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9所示文句,指摘原告乙○○曾當過男伎部分,被告辯稱原告乙○○確曾從事男公關,而「男伎」不等同「男妓」,被告所發表言論對原告乙○○並無侵害名譽權可言,惟經本院刑事庭函詢國家教育研究院關於國語辭典簡編本所載「妓」、「伎」之釋意部分,據其函復略以:《國語辭典簡編本》「伎」釋義義項1中之「△妓」,即「伎」意思為「古代稱以歌舞娛樂賓客為業的女子」時,「妓」作為「伎」參考詞等語(見刑案易字卷第115、116頁),堪認指涉以歌舞娛樂賓客為業的女子時,「妓」與「伎」同義,且被告於刑案具狀陳稱「......乙○○坦承之前做過男公關,也就是酒店的男侍陪酒,外界所稱的牛郎、男妓」等語(見刑案審易字卷第197頁),足認被告使用「男伎」一詞,實為指涉原告乙○○為男妓,即與他人以金錢性交易之人,依社會常情,自有貶損他人社會地位之意思,則原告乙○○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

㈣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故慰撫金之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本件原告之名譽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而受侵害,其精神上勢必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失,均屬於法有據。

查原告甲○○為國中畢業學歷,目前從事泰國聖物直播主工作,每月收入約7-8萬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

原告乙○○為高職畢業學歷,擔任原告甲○○之助理,每月收入約4-5萬元,名下無不動產;

被告為大學畢業學歷,目前無業,領取身心障礙補助維生,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被告不法行為之程度,並考量上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相當;

原告乙○○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均應予剔除。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5萬元,給付原告乙○○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表內容 1 110年8月23日 饅頭包子難怪死不認錯,原來5年前賣假貨就被橋頭地檢判刑…因為跟現在賣假牌沒關係 2 110年8月23日 饅頭包子直播主用幾張請供照來混肴你都是真的,再塞一些沒請供照的老牌假貨來騙你錢 3 110年8月18日 饅頭包子直播隨便拿個飾品就說佛心價1200,連入料入靈都沒有,就單純夜市款的飾品手鍊就說超強可許願 4 110年8月14日 這是龍波坤的金針嗎?我跟你賭10萬,龍波坤往生多久了,還有大量他的金針可賣?假牌要賣多久 5 110年8月12日 為什麼我最近說饅頭包子,第一,賣假牌不懂反省,還不斷再賣…用幾張萬年請供照來掩飾其他假牌的來源 6 110年8月20日 我剛聽饅頭包子直播說她貨源假牌商老闆跟泰國政府官員在開會所以不露臉,我笑到肚子痛 7 110年8月21日 假牌攤象神一個10元 8 110年8月22日 饅頭包子們,除了貪念,話術,買人數,賣假牌商業牌,亂教,妳還剩下什麼價值? 9 110年8月21日 原來凱凱是男公關也就是我們說的男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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