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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思媛即程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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