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仲志、徐事務所律師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相對人徐仲志之住居所地址、相對人徐事務所律師之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